香港公司注销/清盘

香港公司清盘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 股东自愿清盘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 由法庭强制清盘
    •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撤销香港公司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将一间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下简称「处长」)提出申请。

谁可以申请注销香港公司

  • 该公司;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 (’公司’包括《公司条例》第344A条所指的不活动公司,但不包括第291AA(16)条指明的公司。)
  •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提出申请注销香港公司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从未开始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3个月以上;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及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怎样申请注销香港公司

  • 申请人须填妥表格DR1(连资料散页);
  • 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 及交纳费用420元(此项费用恕不发还)。
  • 申请人必须向处长提供他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
  • 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处长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处罚款及监禁。

注销香港公司处理申请

处理申请需时大约5个月。在正常情况下,注册处可在收到申请的日期起计7个工作天内,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向处长递交申请之前,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已撤销的香港公司恢复注册

如阁下因某些原因,想重新使用一间已遭撒销注册的香港公司,可申请将公司「恢复注册」(reinstatement) 。

「恢复注册」一般需时约2-4个月。

最常见将公司「恢复注册」 的情况是当公司被撒销注册后,股东才获悉公司之银行户口内仍有未提取的存款。

全国咨询电话:400-002-0051转888